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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编制审批程序 |
| 发布日期:[08-08-27 11:45:2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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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管理坚持集体领导和统一承办的制度。县、市凡涉及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均须先由主管部门写出专题请示,按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或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需报党委、政府审批的,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和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后,报同级党委、政府审批。
一、市、县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分别由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党委、政府审批;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的机构改革方案,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党委审批。党政群机关各部门的“三定”方案,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二、州级党政群机关、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的增设,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县市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在机构数量限额内的调整和其他县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机构的增设,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科级以下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增设,报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三、县市科级党政群机关机构的增设,报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县市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的增设,报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县市科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在机构数量限额内的调整和其他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机构的增设,报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四、州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副县级以上内设机构由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科级内设机构由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五、全州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下管一级。州级新增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编制,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县市新增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编制,报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增加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党政群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结构比例由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确定。
六、州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副县级以上领导职数由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科级领导职数由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七、州级党政群机关各部门职责和分工的确定、调整以及与县市职权划分,由州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协调、审议或审批;重大问题报州党委、州政府审定。各类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和分工的确定由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定,重大问题报州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
八、凡报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机构编制事宜,均须先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由州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州党委、州政府审议后,报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县市报州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机构编制事宜,均须先由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由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议后,报州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机构编制管理证》办理程序《机构编制管理证》是反映各单位机构名称、主要职责、机构性质、机构规格、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人员编制结构、经费形式、实有人数等内容的凭证;是组织人事部门配备领导、办理人员增减、工资套改,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和统一发放工资以及公费医疗、社会保险、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等事宜的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所列项目的内容发生变更后,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核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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