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机构编制信息
第
40期(总第
148期)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
6月
20日
认真贯彻落实《条例》 严格规范审批程序
近日,伊犁州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的意见》(伊州党办[
2008]
29号,对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
一是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要求州直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切实履行机构编制管理“把关、协调、监督”职能。严格按《条例》规定,认真做好各县市和各部门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编制数额、领导职数、人员结构的核定及机构编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要求机构编制管理必须坚持集中领导和统一承办的制度。凡涉及州直党政群机关、议事协调
(非常设机构
)、事业单位等机构编制事宜,均先由主管部门写出专题请示,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审议后,按规定权限分别报同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审批。
三是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专属管理制度。除机构编制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机构编制事宜。各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讲话时,凡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先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下发文件、召开会议、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打招呼等方式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各业务部门自行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四是严格行政机构和编制管理审批程序。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各县市和各部门不得越权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不得擅自设立行政机构和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州直各县市和各部门副科级及其以上机构设置、编制调整,均由州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审议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请州党委、政府或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审批;州直县(处)级以上党政群机关的机构设置和编制调整,由州编委办公室按有关程序报请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五是进一步盘活行政编制资源,增强行政编制使用效率的最大化。要坚持和完善 “空编封存,统一管理”制度,整合资源,挖掘潜力,调剂余缺,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增长。工作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编制主要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解决。因开展某项工作临时成立的各类领导小组不设置实体办事机构,不新增行政编制,有关职能由相关部门承担。
六是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权限。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下管一级”制度。州直相当副县(处)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以及全额预算事业编制的核定,由州编办审核、州编委审议后,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各县(市)、州直各部门相当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编制(全额、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调整和副科级以上领导职数的核定,由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审批,报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七是严格控制事业机构编制总量。依法规范对事业单位的授权行为,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县市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因公益服务和事业发展,需增加事业机构和编制的,应通过机构整合、编制调剂等方式在现有总量中进行调整。确需增加的严格按程序办理。
八是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从严控制事业单位逆向改变经费形式,严禁从自收自支和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向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调整人员编制。州直各县市和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机构规格,不准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不准虚报冒领财政资金。巩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规范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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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局
贾中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