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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机构编制监督工作的思考
发布日期:[08-07-28 12:29:40] 点击次数:[]
 

 
为,要予以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告。促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充分体现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

 “四个结合”,即:
  一要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日常监督重点是对机构编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机构编制数额的控制和人员配备等情况的监督,是整个机构编制监督工作的基础。主要通过以下途径:一是事业单位登记年检。通过一年一度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检,可以全面了解和掌握事业单位的业务范围、人员结构、经费形式、资产状况及运转情况,及时发现事业单位运行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依法提出整改 意见,确保事业单位 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实行人员编制每年双审制度,即“季审制和年审制”。通过每季度定期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逐一进行对照审核和每年年底编制部门与财政部门对财政供养人员的联审制,将财政供养人员情况完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可以有效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不合理增长。三是编制 实名制管理制度。即“机构编制管理证”和“个人编制证”制度,财政依据两证核发工资和安排财政预算,实行“一人一编一证,人随编走,证随人动,无编不建证,无证不拨经费”。定期对各单位两证运行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通过实名制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四是机构编制统计。通过机构编制统计,有助于增强编制部门对一个地区、一个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宏观把握能力,增强 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与此同时,注重发挥专项检查的优势和功能,紧紧抓住党政机构改革、 事业单位改革检查验收、清理整顿“吃空饷”人员等专项检查的有利时机,找准目标,有的放矢,集中精力解决一批突出的矛盾和问题 ,进一步增强 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效。

  二要单位自查与定期抽查相结合。要求各单位每年将其职责履行情况、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增减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告机构编制部门。事业单位自查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负责,各事业单位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在此基础上,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各家自查情况,以听取汇报、查验资料和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限期解决。

  三要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自觉将 监督检查工作寓于机构编制管理的全过程,做到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并重。对部门提出的要求增设机构、调整职能、增加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等事项,事前搞好研究论证,形成有理有据的文字材料,供领导决策。机构编制部门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敢于 "唱黑脸 ""当反面 ",切实为各级党委政府把好关、负好责。机构编制事项议决后,不是一推了之、撒手不管,而是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对其机构运转情况、职能履行情况、人员编制配备情况、事业单位登记情况等进行跟踪监督,并逐步形成一种常态,为实现机构编制法制化、制度化管理奠定基础。

  四要公开监督与自身监督相结合。机构编制部门应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原则、 审批程序等,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定编定岗定员情况,在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情况下,通过适当方式向本区域人民群众公开。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等方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进一步落实和扩大人民群众对机构编制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和杜绝 "暗箱 "操作等违法违纪行为。注重机关事业单位自身监督约束机制建设,结合我市开展的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完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自查自纠制度,建立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向本单位干部职工通报制度,充分发挥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内部监督约束作用,进一步增强 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效。(转载:山西大同市 编办 杨飞翔)

加强机构编制监督工作的思考

在推进 政府 机构 改革 事业单位改革的新形势下,要做好机构 编制管理工作,必须切实加强 机构编制 监督 检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 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巩固 机构改革成果,实现机构、 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为此,机构编制监督工作应切实做到“三个加强,四个结合”:
   
   “三个加强”,即:
  一要加强充实督查队伍,保证督促检查工作的经常化。开展督查工作,就是要求我们机构编制部门,把上级的重要决策部署,真正落实到各项具体工作中去,落实到基层去,落实到群众中去。这就要求必须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从新的形势和任务需要出发,从督查队伍 建设的特殊要求出发,把那些 政治上可靠、工作上得力、作风上过硬的同志充实到督查 岗位上,以便切实履行督查职责。机构编制督查是一项联动性工作,涉及面广,与财政、组织、人事、审计、监察等部门密切相关,要保证督查的整体功效,必须主动与这些部门沟通、协调,明确分工,开展协作,真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把关、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强督查队伍建设、发挥相关部门的督查联动作用,切实保证机构编制督查的经常化,充分有效地发挥机构编制督查作用。

   二要加强督查 制度建设,健全督查工作机制,保证机构编制督查工作制度化。机构编制 监督检查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持久抓下去,就要建立健全一整套激励和保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领导责任追究机制。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和党政群 机关及事业单位一把手要认真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责任,按照 "谁批准、谁负责 "的原则,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纪律和规定的,要追究其责任。二是建立机构编制考核机制。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及本级各机关事业单位一把手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任期责任监查。对有严重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领导干部,不得异地任职和提拔使用,并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干部责任。要把机构编制管理列入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之中。当前,要以各级各部门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情况作为 监督检查的重点,实行严格的考核责任制。三是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内在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人员 工资和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监督制度。这是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约束机制的重要形式,也是机构编制督查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要做好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机构编制是财政预算的主要依据,财政预算控制是机构编制约束的有效手段。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的机构和编制的限额之内,才能核定人员和工资,才能列入财政预算核发经费,才能办理调配录用、社会保险、工资福利、户口迁移等手续。同时要进一步加快信息化、电子化进程,抓紧实现机构编制、人员工资、财政预算等微机联网,强化相互间的约束监督。

  三要加强对违规违纪事件的查处力度,确保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权威性。衡量督查工作做得好不好,不是看制定了多少条制度,采取了多少种形式,搞了多少次活动,主要看决策和部署是否真正得到了落实,违规违纪事件是否真正得到纠正。对未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程序和权限擅自增设机构、提高规格、变更名称、增挂牌子、增加人员编制、超职数配备领导、超编进人的,对“吃空饷”人员隐瞒不报的,以及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应责令违规单位限期纠正,并通知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而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建议有关部门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机构改革方案和各部门 "三定 "规定执行情况实行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对有关部门利用手中掌握的资金、物资、项目等 权力以及评比、达标等手段干预机构编制工作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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