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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08-08-26 15:12:28] 点击次数:[]
 

 
 中编办发〔200O〕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各有关 部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现就实 施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妥善安排。总的要求2O00年底完成全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各地要结合地方党政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要求,统筹考虑、妥善安排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切实做到有利于上述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搞好培训。要组织从事登记管理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和相关法规,学习登记管理的业务知识,提高对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三、实施登记。已进行登记试点的省、直辖市,可结合年检进行换证。尚未进行登记的省、自治区,一般应先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展开。各省在完成登记工作后,向中央编办写出工作报告。

四、做好宣传。要让事业单位充分了解实施登记管理对于适应市场经济、保障其自身权益的必要性;明确登记管理的内容、方法、程序及其自身在登记管理中的权利、义务,提高登记管理的透明度。

五、加强领导。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事关我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地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积极稳妥、扎实有序、有利于稳定的原则,精心组织、逐步推进。要加强沟通,在实施登记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二000年一月十四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                 
 

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                 
 

 

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                 
 

中编办发[200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新疆建设兵团编办,法院、检察院,发展计划、公安、司法、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国税、地税、统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全国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已开始对事业单位进行登记,并对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现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者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二、自2000年4月1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申办以下事宜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有关部门应要求其提交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帐户、贷款;                 
(四)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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