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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08-08-26 15:12:28] 点击次数:[]
 

 
理事业单位税务登记,领取税务发票。

五、关于事业单位到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时查验证书的问题凡本市所属事业单位到物价部门核定收费项目或办理收费许可证时需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登记证》方可申请办理。

六、关于审批事业单位公费医疗待遇时查验证书的问题凡本市所属事业单位在申报公费医疗待遇时,必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各级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按照证书核定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人员编制情况受理审批。

七、关于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时查验证书的问题凡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八、关于事业单位开立银行基本帐户时查验证书的问题


(一)凡新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开立银行基本帐户,须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及复印件向开户银行填制开户申请书,经银行核发开立银行基本帐户许可证(复印件由银行留存)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二)银行在受理事业单位申请变更帐户时,凭机构编制部门变更登记的新证书,须收回原开户许可证,方可按(一)中要求核发新证。

(三)事业单位撤、并、迁时,需撤回原开户许可证,重新开户的应该发新证。各级财政、人事、工商、地税、物价、公安、卫生、银行、机构编制等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并建立行之有效的协调制度,确保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的配套使用。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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