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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08-08-26 15:12:49] 点击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新疆建设兵团编办,法院、检察院,发展计划、公安、司法、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国税、地税、统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全国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已开始对事业单位进行登记,并对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现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者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二、自2000年4月1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申办以下事宜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有关部门应要求其提交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帐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其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三、经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应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经审查年度报告合格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做出合格标志;超过年度报告期限,没有年度报告审查合格标志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失去效力。

 

二000年七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卫生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使用事业单位登记证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编办函(1998)11号


 

   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工商局、地税局、物价局、公安局、卫生局;市各家银行分行、北京市商业银行、市农金体改办、各家总行在京营业部北京管理部;各区县编办;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市属机构(组织、干部)人事处:

  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

9 7 3 1 2 4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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