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实行前已经成立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本条例实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通知

中编办发〔200O〕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各有关 部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现就实 施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妥善安排。总的要求2O00年底完成全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各地要结合地方党政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要求,统筹考虑、妥善安排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切实做到有利于上述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搞好培训。要组织从事登记管理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和相关法规,学习登记管理的业务知识,提高对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三、实施登记。已进行登记试点的省、直辖市,可结合年检进行换证。尚未进行登记的省、自治区,一般应先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展开。各省在完成登记工作后,向中央编办写出工作报告。
四、做好宣传。要让事业单位充分了解实施登记管理对于适应市场经济、保障其自身权益的必要性;明确登记管理的内容、方法、程序及其自身在登记管理中的权利、义务,提高登记管理的透明度。
五、加强领导。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事关我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地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积极稳妥、扎实有序、有利于稳定的原则,精心组织、逐步推进。要加强沟通,在实施登记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二000年一月十四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公安部